六七个护士齐心协力,将患者平托至病床,更换病号服、监测生命体征、填写患者信息……又是一番忙碌。 韦亮 摄
(新春走基层)探访医院重症监护病房:超常规满负荷飞速运转
中新网太原1月11日电 题:探访医院重症监护病房:超常规满负荷飞速运转
中新网记者 范丽芳
“你赶快派人把重症的床推回来,这边有重症患者等着用呢,特殊时期,咱们不能走常规交接。”山西白求恩医院重症医学科(ICU)护士长武文静语气焦急,挂了电话后,又叮嘱专人尽快和科室完成病床交接,“现在的工作数以秒计,说话有点急,大家也都理解。”
近日,记者探访山西白求恩医院ICU病房。伴随着医疗设备发出的此起彼伏的“滴滴滴滴”,多数患者在呼吸机的辅助下呼吸,病房里偶有剧烈而艰难的咳嗽声响起;医护人员或步履匆忙穿梭在病区,备药、整理器械,或守在患者床旁,检查生命体征、调整呼吸机参数、调整补液速度,为患者翻身、排痰……
作为省内最早开放、全面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医院之一,山西白求恩医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22年12月7日以来,该院急诊及发热门诊接诊近9000人次,全院入院人数累计近6000人次。当前,医院正面临日均400至500名急诊感染患者就诊,其中不少属于重症。
“我们已经把ICU床位从30张扩至54张,除了医疗设备,医院还增派6名医生、60名护士来支援。”该院ICU主任武卫东介绍,该科室患者平均年龄在80岁以上且合并症较多,平均住院日较长。
医护人员正在救治重症患者。 韦亮 摄
也因为此,ICU护士长武文静看到在转运床上等待病床的患者,不由得焦急万分、语速加快,“冒着得罪人的风险”也得将病床尽快“催”回来,“为争分夺秒救治患者,我们每个人、每个环节必须超常规满负荷飞速运转。”
记者离开ICU病房时,保洁人员已将被送回的病床进行清洁消杀,六七个护士齐心协力,将患者平托至病床,更换病号服、监测生命体征、填写患者信息……又是一番忙碌。
作为迎战重症高峰的第一道关口,急诊科更早感受到扑面而来的接诊压力。
山西白求恩医院急诊内科副主任刘宏轩介绍,起初接诊的患者多是发烧、咳嗽、气喘等症状,“这几天,从各市、县等基层转来的重症患者明显增多”。
为缓解急诊科压力,医院将急诊内科和急诊外科床位合并,扩增固定床位;将发热门诊留观床位和感染病科床位作为急诊机动床位;在急诊原有基础上,全院随时调拨支援;医务部、护理部成立专班驻扎急诊,24小时排班值班。
疫情“大考”仍在继续。武卫东、武文静、刘宏轩等临床一线的医护人员开始思考,未来,如何加强人才储备、制定诸如患者猛增等突发状况的应急预案、优化对重症患者个性化和精细化管理、强化各科室院感培训等。(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