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推动重大项目快审快批快建******
广东佛山为企业提供超20万次靠前服务——
推动重大项目快审快批快建
针对企业反映集中的“痛点”问题,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管部门重构标准化行政审批流程,梳理首批60个“证照通”主题事项、184项行政许可,多件事整合为“一件事”,通过24小时智能商事登记模式,让市场主体“有事随时办”,实现企业登记“不打烊”服务……
佛山率先推行的“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实现证照联办、多项许可一次办,审批用时压缩60%,60个企业高频办事场景的6497份申请表单和材料压缩整合至1859份,精简率达71.4%。
通过共享港口资源优势,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佛山企业在家门口就可以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建设红利,整体物流时长由原来的5到7天缩短至1到2天,企业成本降低约30%。
2021年6月,佛山正式将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随后于当年12月出台《构建佛山“益晒你”企业服务体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2022年度版)》。佛山始终把稳定市场主体放到重要的位置,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成为国内第一部为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进行专门立法的地方性法规。
在粤语中,“益晒你”的意思是“把好处都给你”。佛山“益晒你”企业服务体系对标国际最好、最优标准,以服务市场主体为核心,围绕企业从开办到落地投产,加强资源要素支撑,增强法治和政务服务水平,拿出了一系列最“硬核”、最实在的服务举措,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佛山聚焦审批集成,营造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全市政务服务事项100%提供在线服务,98%实现“全程网办”。深化企业服务“一件事”改革,大力推行企业开办、生产经营等17类主题658项集成服务全覆盖,推出227项政务服务“秒批秒办”事项。
佛山成立全国首个纳税服务运营中心,在全省率先上线“零跑动”可视化办税系统,启用全省首个“零窗口”智税云厅,佛山“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分流率达99.5%,居全省第一,基本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税缴费。
同时,该市还在全国率先实施政府补助“秒到”企业和个人改革。截至2022年10月底,“佛山扶持通”平台累计发布惠企利民政策1316项,注册企业突破8万家,注册个人近45万人,累计发放财政奖补资金达150亿元。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上,佛山全面落实产业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推行“电力预装,临电共享”,企业“拿地即用电”;并深化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改革,推行工业项目分段分批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全市组建6个共202人的重大重点项目审批代办及交易靠前服务专班,累计提供超20万次靠前服务,深化实施《佛山市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施办法》,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快审快批快建。
对市场主体的现场检查率减少83%,对违法行为的发现率提升到86%,切实做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佛山在全国首创的“人工智能+双随机”监管发挥了巨大作用,入选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并荣获第六届“法治政府奖”。
佛山还出台“一园区一律师事务所”“企业法治体检”等10条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举措,在全省率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定制法律服务。并且编制了国内首个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地方标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规范》,在全省率先出台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意见,实现全市5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一系列服务举措起到了稳经济、促发展的作用。截至今年10月底,佛山市各类市场主体达到128.88万户,同比增长19.5%。(本报记者 张建军)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